【發布文號】商務部公告2025年第47號
【發文日期】2025年08月28日
2019年9月3日,商務部發布2019年第37號公告,決定自2019年9月6日起,對原產于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苯酚征收反傾銷稅,反傾銷稅率分別為美國公司244.3%—287.2%,歐盟公司30.4%,韓國公司12.5%—23.7%,日本公司19.3%—27.0%,泰國公司10.6%—28.6%,實施期限為5年。
2021年1月29日,商務部發布2021年第3號公告,根據該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國脫歐過渡期結束后,之前已對歐盟實施的貿易救濟措施繼續適用于歐盟和英國,實施期限不變;該日期后對歐盟新發起的貿易救濟調查及復審案件,不再將英國作為歐盟成員國處理。
2023年4月26日,商務部發布2023年第15號公告,決定由泰國國家石油全球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繼承PTT苯酚有限公司在苯酚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的稅率及其他權利義務。
2024年9月5日,應中國苯酚產業申請,商務部發布2024年第36號公告,決定自2024年9月6日起對原產于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苯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申請人未對原產于英國的進口苯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提起期終復審調查申請,自2024年9月6日起,對原產于英國的進口苯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到期終止。
商務部對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苯酚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以及對中國苯酚產業造成的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商務部作出復審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復審裁定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苯酚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苯酚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二、反傾銷措施
依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5年8月29日起,對原產于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苯酚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范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19年第37號公告中的產品范圍一致。具體如下:
產品名稱:苯酚
英文名稱:Phenol
化學分子式:C6H5OH
化學結構式:
產品描述:苯酚在常溫下通常為無色針狀或白色塊狀晶體,溶于酒精、乙醚、氯仿、甘油、二硫化碳,在室溫時稍溶于水,幾乎不溶于石油醚,腐蝕力強,可燃。
主要用途:苯酚是重要的有機化工原料,主要用于制備酚醛樹脂、雙酚A、己內酰胺、烷基酚、水楊酸等工業原料,還可以用作溶劑、試劑和消毒劑,廣泛運用于合成纖維、塑料、醫藥、農藥、香料、染料、涂料和煉油工業等領域。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071110。
根據商務部2019年第37號公告和2023年第15號公告的規定,各公司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美國公司:
1. 英力士美國公司 287.2%
(INEOS Americas LLC)
2. 美國蘭科運營有限責任公司 244.3%
(Blue Cube Operations LLC)
3. 其他美國公司 287.2%
歐盟公司:
所有歐盟公司 30.4%
韓國公司:
1. 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 12.5%
(KUMHO P&B CHEMICALS, INC.)
2. (株)LG化學 12.6%
(LG CHEM, LTD.)
3. 其他韓國公司 23.7%
日本公司:
1. 三井化學株式會社 19.3%
(Mitsui Chemicals, Inc.)
2. 其他日本公司 27.0%
泰國公司:
1. 泰國國家石油全球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10.6%
(PTT Global Chemical Public Company Limited)
2. 其他泰國公司 28.6%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25年8月29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苯酚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對本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25年8月29日起執行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原產于美國、歐盟、韓 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苯酚所適用反傾銷措施的期終復審裁定.pdf
商務部
2025年8月28日